专家意见:对“文章论文交易”四个问题的看法

经过本站咨询本工作室十多位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得出以下结论:

声明:以下观点并无他意,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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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不见现实中,许多单位都配有秘书,秘书其实也是单位和领导的“职业撰稿人”,也是代写者,代写公司和专职秘书没有本职上的区别,我们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秘书!!!

1合法性:在法律上并不过份

从民事主体的买卖关系看,合同法只规定了出卖的标的物应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才不能买卖、转让。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将学术论文列入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因此,要认定以网站为中介的论文交易行为为非法,尚缺乏依据。

从著作权法的规定看,作品及其著作权本身是可以转让的,包括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在内,法律也没有禁止转让。通过委托、买卖等方式可以顺利地解决代写者、网站中介、署名作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此,说金钱的交易可以改变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非作者可以通过这类交易取得作品的著作权,尽管不符合学术规范,不符合社会普遍的道德要求,但在法律上却并不过份。